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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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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问题的探讨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在内容上做出重大的调整。其要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不仅应区分投资的取得方式,而且引入了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问题的探讨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在内容上做出重大的调整。其要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不仅应区分投资的取得方式,而且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些变化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时的确认、计量及会计处理变得较为简洁,转换时如何结合新增投资的取得方式、如何接受追溯调整法或是将来适用法进行转换处理、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处理等问题,新准则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因而在实务中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冲突之处。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换的实质是否可归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因此进行追溯调整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动身,追加投资或者处置投资导致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不应视为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而言的,只有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或供应会计信息的需要在前后会计期间接受了不同的会计政策,才能视作会计政策变更。反之,假如某项交易或事项由于本身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使会计政策在前后期间发生变化,则不应视作会计政策变更。这种状况下会计政策的变化不同于,比如说,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平均年限法转为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会计政策的变化。后者是对同一事项由于某种缘由而更换了会计政策,这种状况自然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畴。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则不然,由于在追加投资之前投资企业依据准则应当接受成本法(权益法),追加投资之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也准备了投资企业应当接受权益法(成本法)进行核算。因此,对于此种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应算作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了会计政策变更这个前提,当然也就不能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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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换违反了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
  当投资方的原取得投资日和追加投资的交易日都不是某个月的第一天或最终一天,而是处在一个月的中间,怎么计算出“原取得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投资方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投资方按原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呢?
  对此的改进方法:可精确表述为被投资单位在上述这两个时间段内实现的“可计算的净损益”,其数值等于上述这两个时间段内产生实际收支的损益类科目相互抵消后的余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的金额:(1)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而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精确计算的发出存货的成本;(2)被投资单位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精确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3)被投资单位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精确计算的其他损益项目的金额。
  (三)转换中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
  1、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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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准则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对原投资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开头时就接受权益法进行核算。而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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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ph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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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