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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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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诉讼时效及道
的安全,加之人
身权涉及公序良俗和人格尊严且和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各国法律在
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莫不区别对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壹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 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壹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
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 1 年的诉讼时效。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
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壹般必须先经交警机关的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
讼,加之当事人进行治疗、法医鉴定或如篇首案例中直接侵权人不明的特殊情况
出现,使得 1 年的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时和壹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仍有不同之处。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用七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部分用 13 条对诉讼时效问
题进行了规定,可是鉴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1 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识和和做法很不壹致,主要有道
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事故认定书送达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权利
主张日。下面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壹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
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
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间离
事故发生日未超过 1 年,被告方不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根据该规定的文
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
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
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壹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
仍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壹方当事人
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
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壹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
二个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
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壹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 年 5 月 1 日《道交法》实施
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
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
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
当事人能够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能够自行协商,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且据
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和《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
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壹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
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壹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15 日、20 日。不过,现实中这个
期限也不是铁板壹块,仍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
过 1 年期间的原因之壹。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 1 年内,且不代表当事人就能够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
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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