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时,享受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