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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3)南民再字第1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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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3)南民再字第1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3〕南民再字第119号
来源: 日期:2023-03-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关于剩余的12300元质保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给原告。因双方合同约定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的1%预留,保修期满后分项一次结清。保修期限:土建一年、水电半年、屋面防水三年。质保金33300元,退21000元,下欠12300元。因为本案质保期到2023年9月期,故被告应将下余12300元质保金退给原告。关于原告请求垫付5500元赔偿款,因被告提交徐某某6000元收条,是骨科医院支付给徐某某的工程款,徐某某代付给
李学志的5500元骨科医院还没有支付,故该款应由骨科医院予以支付。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窝工等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被告认为,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墙体倒塌造成窝工损失,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12万元。对于人工及机械进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原告要求5万多元,被告已实际支付25000元,双方对此项请求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在双方处理完上述事务后,原告继续施工直至工程完工结算,原告也未再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2023年3月8日支付最后一次质保金,2023年5月5日原告〔立案时间〕起诉,在此期间原告未主张权利,其诉讼已超诉讼时效。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开收据6000元,被告在开收据的第二天通过转帐方式支付3000元后,原告经常不断的派人去被告处要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付,原告才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3132406元,,,与水泥款54900元直抵后,;应退保修金33300元,已退21000元,下欠12300元;工程到达优良,,。
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假设逾期不付,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7元,由原告承当10000元,被告承当3437元。
  建设集团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中的12万元是附属工程款,该事实有2001年8月15日的工程预决算书为证。该附属工程包括排水改造、围墙等内容。工程的预算价款为
,而骨科医院支付12万元整,且该12万元的转帐票据用途也载明为付工程款。,而非上诉人在本案中请求的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及停电、下雨造成的窝工损失。二、2000年3月17日,,后因水泥厂破产,水泥不能提出,该损失应由骨科医院承当。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当不当。
  骨科医院辩论称:,原审认定为本案争议的窝工损失是正确的。,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应上诉人工程部要求将货款直接汇给水泥厂,后水泥厂未能发货,在与水泥厂因货款纠纷引起诉讼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当时约定,以骨科医院名义起诉,诉讼费用由建设集团负担,案件胜败与甲方无关等,故原审将该款冲抵工程款是正确的。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1999年10月25日,建设集团中标骨科医院住宅楼工程,同年11月上旬进驻工地。因骨科医院原因,建设集团一直到2000年4月下旬才开始施工。为此,。经双方协商后,。2000年4月26日,建设集团开始施工开挖围墙根底建院墙期间,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与群众发生纠纷,曾先后三次挪动围墙。为此双方制作工程预算书一份,。骨科医院以转帐形式支付建设集团12万元工程款。另查明,建设集团2000年4月26日正式施工,骨科医院于6月上旬拨付第一批工程款30万元。施工期间,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停工日志显示,自2000年5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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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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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