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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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刑法分则中也有立法解释的内容。例如,何为“毒品”?《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苯丙***(***)、吗啡、***、***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修订草案的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作了解释:“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的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第三,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解释时,便进行解释。例如,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侵占集体财产,构成***罪否?对此,高法、高检意见不一。为此,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公共事务工作是否属于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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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对此之外的情况,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不以***罪、受贿罪和挪用***罪论处。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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