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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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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督检查。
第三章变更与补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服务对象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事项在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内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事项超出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当按照首次执业登记的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五)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六)本办法规定的与变更执业登记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仅变更执业地址的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仅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二)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医疗机构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四)医疗机构设备清单;
(五)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变更为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级别,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级别认定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开展诊疗科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
(二)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三)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设备清单。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增加床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医疗服务需求报告;
(二)拟增加床位的科室平面布局图。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提交药品零售药店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同时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的,应当按照变更类别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二)拟变更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提交药品零售药店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对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成立批准文件,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或者破损的,医疗机构可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校验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达到校验周期的应当申请校验。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3年: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1年: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床位未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所(室)、卫生所;
(五)前款未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被执业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后再次校验合格的,该医疗机构下一次校验的校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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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