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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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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
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
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其他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且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指定的额度,
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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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
若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
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公司审计办确认后报公司
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公司审计
办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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