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商法的价值.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论商法的价值
7
【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爱惜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平安和公正。争论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熟识商法的社会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进展的必定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慢慢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私法性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近似和重合之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始终存在着极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在于商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商主体和商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并把这些作为认定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4]。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具有恳切信用、秩序、公正、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分之外,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颇具劝告力,即商法的外在价值追求与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的偏好。一般认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正与其他[5]。由于价值具有多元化、主观性、层次性等特点,不同时代商法的内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必需从商法的动态进展中才能全面把握商法本身的价值。(一)爱惜商事利益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惯法。从公元11世纪开头,由于经济进展、城市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达。商业发达促使商人队伍的进展壮大,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由于封建势力和宗教教义的束缚,商人的商事利益往往得不到爱惜,阻碍了商业的进展。为此,商人们组织成立了行会组织,即“商人基尔特”,他们凭借自身进展中的经济实力,形成了商人内部的****惯、规约,并组织了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6]。由此见,商法自产生之初期即为了使商事活动摆脱封建法律和教会的束缚,体现和爱惜商人阶层的特殊利益。而早期的商人****惯法,包括商人资格、商条规章、商事合伙、商事代理、居间、行纪、票据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等内容,为后来各国的商法的制定和法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世的商事立法,特别是19世纪欧洲广泛消逝的商事法典化也都无一不体现了促进商业进展,爱惜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中所猎取的商事利益的这一要求。和早期的商事****惯不同的是,商法规范由非正式的法律规范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由商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上升到国家的根本意志。只有这样,“公民与个人的联合(协会、社团、社会)才能获得法律爱惜的自我进展的行为空间,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7](二)规范商事行为爱惜商事利益是从商主体个体需求的层面来提示商法的内在价值,规范商事行为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探寻商法的社会作用。依据大陆法学者的一般熟识,商行为是指从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在现代商法中,商行为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制度[8]。商行为区分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从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行为;其次,商行为原则上应是某种营业性行为;第三,商行为本质

论商法的价值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lphago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2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