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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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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
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
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
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交通银行公务卡(下
称公务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公务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公务卡是甲方向作为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工作人员
的乙方发行的,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以及乙方个人消费用途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贷记卡。
(二)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公务卡申
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
决定是否核发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乙方不得为其
公务卡申领附属卡。无论本合约终止与否,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
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
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
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
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
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四)公务卡信用额度与其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主卡合并管
理、额度共享。公务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
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
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
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电话、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
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
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
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透支取现或转账(下称预借现金)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
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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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
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公务卡,并立即
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
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公务卡。
乙方使用公务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
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
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公务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取现(含转账,下同),
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
法律、收单机构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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