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载、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各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中心允许不得下载任何程序和文档,对因下载引起感染病毒和威胁网络安全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损失的,由责任者全额赔偿。
第三十三条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用户备案工作,未经批准,严禁私自给用户开通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以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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