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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28 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3-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
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165 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
动,应该按照我,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
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 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
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依照国税发[1996]165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
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对国税发[1996]165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 2 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
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据实申报纳税。
(二)对国税发[1996]165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 1、4、5 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
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
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
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三)国税发[1996]165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
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
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
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
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
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关于代表机构管理、检查问题
(一)各地要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
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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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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