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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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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实验、转基因工程实验的实验室。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和监督。设有实验室的学院、处、中心、所等负责其主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执行。
第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一)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六)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七)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三)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九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十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在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要求分装后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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