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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5工伤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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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伤残津贴。
(1)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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