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立治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2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小微企业园建立提升园区治理水平的通知》
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立治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2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小微企业园建立提升园区治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22〕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立治理的通知》(温政办〔2022〕7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立步伐,标准小微园治理,现结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5号令)详细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成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是经县政府批准建立,实行统一规划建立、集约治理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成长平台和进展集聚空间。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的小微园及入驻小微园的全部企业。
第三条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县经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入园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嘉奖补助资金的落实。
第四条小微园建立必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或“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容积率≥,绿化率≥10%,可以配套建立肯定比例的生活效劳设施。
第五条企业可选择租用或购置厂房的方式入园。入园企业取得小微园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
其次章入园标准
第六条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工程必需通过工业投资工程综合评价。评价中对环保、能耗等实行一票拒绝。
(二)企业必需在文成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入园2周年内,亩均税收需不得低于30万元/亩(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亩均税收不得低于21万元/亩。
第七条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企业或者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的优秀企业。
(二)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
(三)主营机电产品的出口企业。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八条企业向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书、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企业登记注册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汇总并初审后,组织申请企业进展工业投资工程综合评价。
第十条通过投资工程综合评价的企业出具工程投资承诺书,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依据承诺书和《温州市“标准地”掌握性指标(试行)》的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企业方可购置或租赁厂房。
第十一条企业与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签订《入园治理合同》,与小微园开发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安评、立项等全部手续,可由县生态产业园效劳中心实行领办、帮办、协办、代办等效劳,费用由入园企业担当。
第十三条企业在入园2周年内转为规上企业,县财政赐予补助当年的租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再享受连续2年的租金补助;
入园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奉献到达20万元/亩(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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