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可提出申请: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
①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②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③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④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①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②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③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④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⑤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设立依据
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4.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全文。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地市级。
(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四、许可条件
: 新办、换证及变更(增项、变更充装地点)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许可的情形:
1)鉴定评审不通过;
2)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 变更(变更单位名称或充装地址信息,延长原许可有效期限)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许可的情形:
1)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 补领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 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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