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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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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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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联合本市
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拟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依照经赞同的详细规划、农村规划和相关专项
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别要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表执行。
第五条 各种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未归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 其余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依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余公共服
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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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界限线,以及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要求一致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
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照城市规划确立的赞同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界限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
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照。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照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
权属权限、建设项目赞同文件、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要素详细确立。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
征收计划、企业搬家改造计划为参照。
(二)依照规划要求需实行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鉴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可以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一致归入规划用地
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显然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边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20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行,属以下情
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赞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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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也许有其余近似状况,的确没法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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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没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采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
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详细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立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联合表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备日
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要素,合理确立详细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
建筑
控制指标
建筑
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限高要求
限高≤20


≤28
≥30
居住
限高>20
米,≤30


≤25
≥30
用地
限高>30
米,≤50


≤23
≥30
限高>50米

≤20
≥30
限高≤24


≤50
≥20
商业服务业
限高>24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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