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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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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上拖航
一、概念
拖船利用其动力和设备将其他船舶或其他物品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服务形式。
承托方:当事人之一,指用其自己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
企业:专业海上拖航企业、打捞救助企业兼营(如:中国海洋工程公司、交通部驻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等)
被拖方:当事人之一,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拖物:无动力船舶(驳船等)、失去动力船舶、海上漂浮装置(钻井平台、浮码头等)
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
跟海上运输合同相比
相同点: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164条)
不同点:
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
跟海上救助合同相比
相同点:
表现形式常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服务的性质
都是按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报酬
不同点:
目的不同:拖航、救助
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危险,但救助的对象有危险
责任不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危险,安全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报酬的取得却并不一定,除非另有约定。
(1)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船舶
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船舶适航、适拖:船舶结构、船舶配员、船舶供应品等
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
承拖人负责拖船与被拖物间的接拖、解拖以及拖带航行安全
例外:大船靠离码头的拖带,指挥权归大船
合理尽速、不进行不正当的绕航
约定的、通常****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合理绕航:海上救助人民或财产、躲避台风等。
(2)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请求权
其他约定费用:承拖方配备的被拖船上随船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等。
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
(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提供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被拖物
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适拖(须提供被拖物适拖证书)
如有需要,还要配备被拖船上的船员和供应品
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保证港口的安全
起拖港、目的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
接受被拖物
应及时接受,否则要支付滞期费,除非因天气等可免责的原因所致。
(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按合同约定的费率、金额、时间、地点、方式等
因被拖方的原因造成滞期,还应支付滞期费
其他费用: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等。
(4)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要求承拖方安全、及时的提供拖航服务。
(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按比例负责
我国采用过错原则(非强制性规定),承拖方免责事项:
拖船船长、船员、引航员等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失。
拖船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将拖船与被拖船视为单一船舶或者统一航行体
承拖方和被拖方,一方或双方有过错,但第三者无过错:承拖方和被拖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当不妨碍承拖双方相互追偿。
承拖方、被拖方、第三者均有过错:将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方,第三者为另一方。首先,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拖方与被拖方再依据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
一、概念
广义
狭义:所谓船舶碰撞,一般是指海船与海船或者海船与河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碰撞。
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2、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3、必须有损害结果
4、间接碰撞必须因过失所致,而且损害结果与过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物流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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