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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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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形式为抽查或互检。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为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项内容。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
具体考核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第七条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旗县(区)自评与盟市考核、自治区抽查或互检的程序进行。自评由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由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旗县(区)进行全面考核);抽查或互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全区检查。
第八条旗县(区)自评。每季度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之前。
第九条盟市考核。每年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完成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考核结果公布在各盟市住建局(委)或水务局网站。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时间为当年10月底前。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整改措施及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人员进行督察。
第十一条自治区抽查或互检。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或互检。
第十二条抽查或互检方式。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询问、受理举报等形式进行实地考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和现场督察、抽查或互检情况,对全区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底前将年度考评结果公布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 85)、良(≥ 70)、中(≥ 60)、差(<60)四个等级,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不配合自治区和盟市考核工作的定级为差。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资金挂钩,并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
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五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通报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同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完善检查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加强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编制说明
1、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重点对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本标准编制依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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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