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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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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管理,确保我县民间资本市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是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所有投资、融资、中介、咨询、担保等类别的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中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或者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融资中介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
第五条湘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履行对辖内中介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对中介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介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县域经济发展需要;
符合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符合市场、效益及安全原则。
第七条设立中介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资金和营运资金。其中:设立中介公司的实收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营运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设立分支网点的,每增加一个分支网点,其实收资金与营运资金分别应增加100万元;
(二)具有合格的业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必须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
1、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原则上产权自有(含共有),若租赁,其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且有合法租约;
2、公司本部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分支网点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3、营业场所必须具有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八条中介公司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中介公司的筹建应向县政府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章程草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和个人信用报告;
(六)拟聘请公司法律顾问及主办会计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条经县政府金融办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中介公司的筹建申请,县政府金融办1个月内答复。申请未获批准的,筹建人自接到县政府金融办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一条中介公司开业,应向县政府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资料和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营业场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安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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