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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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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
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5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一)外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脱位(上下肢)
3个月
3一5个月
4一6个月

4--6个月
4一6个月
4一6个月
1一2个月
3一5个月
1个月
1个月一2个月
3一5个月
3一5个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同上。
同上。
骨折临床愈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神经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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