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函〔2016〕60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
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年检内容
2015年度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时和休息休假、支付工资、职业资格证书、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2015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各企业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加年检(办公室设在泰山大街777号泰安新闻大厦1501房间,电话:8267767)。劳动保障年检自2016年4月11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4月30日)。各用人单位按照年检内容,对本单位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表》(附件2),并备齐备全年检需提供的资料(附件1)。
(二)书面审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用人单位应于5月底前,携带年检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年检书面审查,综合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
(三)实地检查阶段(6月1日—6月15日)。根据劳动保障年检书面审查阶段的情况,确定实地检查单位,全面审查劳动保障年检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存在问题又未及时纠正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参检。劳动保障年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检。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自查自纠,依法整改。各用人单位要对照年检确定的各项内容,认真检查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情况,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行为。
(三)搞好结合,一体执法。各用人单位要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瞒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拒不依法参保申报缴费的,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实施“联合执法”、“一体执法”,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联系人:李健、张燕、马长宝;联系电话(传真):8267767、8231557。
附:1、劳动保障年检需提供资料明细表
2、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表
2016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劳动保障年检需提供资料明细表
年检项目
需提供的资料
用工情况
1、2015年新招用
泰人社函〔2016〕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