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概念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属性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形式表示出来,能被外界所识别,才能成为一个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按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划分的。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管理事务为标准而划分的。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这是依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而作的划分。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就可形成并发生法律效力而作的划分。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于我们了解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有意义。
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而作的分类。这一分类有利于正确把握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而作的分类。
8、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作的分类。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态度而作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
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果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各方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任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来源于国家行政权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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