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专科学校学生学籍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17
【正文】
【法规名称】专科学校学生学籍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17
【正文】
专科学校学生学籍规则
第 1 条
专科学校、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以下简称各校) 处理学生有关学籍事宜,依本规则办理之;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各校应建立学生学籍记载表:详细登记其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外国学生国籍、侨生侨居地、入学身分别、入学学历、入学年月、所属科组、休学、复学、转科组、辅修科组、所修科目学分成绩、毕业年月、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 核定学籍情形、家长或监护人之姓名、通讯地址、入学及毕业时学生相片等。
前项学生学籍资料,各校应永久保存。
第 3 条
报考二、三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新生之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持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之学力鉴定及格证书。
二高级中学、职业进修补****学校结业,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三大陆来台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经教育部审查认定具有相当于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资格,持有证明书者。
四知识青年士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五国军退除役官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及格证明书者。
六国军随营补****教育之高级中学进修补****教育,修业期满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七普通考试或相当于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以上考试及格,持有考试及格证明书者。
八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肄业,因故退学,持有原校四、五年级修业证明书及全部成绩单者。
九曾在高级中学、职业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毕日间部二年级第二学期或夜间部三年级第二学期课程,因故失学二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及成绩单者。
(二) 修毕日间部三年级第一学期或夜间部四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因故失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及成绩单者。
(三) 曾在日间部三年级第二学期或夜间部四年级第二学期肄业,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三年级第二学期或四年级第二学期修业证明书及成绩单者。
一○高级中学资赋优异学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之提早升学报考证明书者。
一一高级中等学校延教班结业,持有资格证明书者。
一二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二年以上;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甲级技术士证资
格;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第 4 条
报考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新生之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自学进修持有国民中学毕业程度之学力鉴定及格证书者。
二国民中学附设补****学校结业,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三曾在国民中学三年级第二学期肄业,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者。
四国民中学资赋优异学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之提早升学报考证明书者。
五取得丙级或相当于丙级以上技术士证资格,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第 5 条
各校招收新生,应于招考前拟定招生办法报请本部核准,未经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
第 6 条
新生未能依规定时间注册入学者,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条件及年限由各校自订。依兵役法规定服役者,各校应同意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 7 条
各校各科组原核定新生名额,遇有缺额时,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及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外,各学期得招收转学生。转学考试相关事宜,由各校组织转学招生委员会拟定招生办法,报本部核定后办理之。
第 8 条
不同年制之专科学校肄业学生,不得相互转学。相同年制之专科学校日、夜间部学生得相互转学、转科组。
第 9 条
各校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及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不得转科组外,各科组在修业年限内可修毕应修学分数者得互转。转科组以一次为限,其转入年级学生名额,以不超过该科组原核定新生(含加成) 名额之二成为原则。学生转科组之规定由各校自订。
第 10 条
各年制各科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该科组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得申请延长修业期限,以二年为限。
第 11 条
各校各科组肄业学生经核准得选读辅修科组,其规定由各校自订。
选定辅修者,至少应修毕辅修专业必修科目二十学分。
第 12 条
选定辅修学生于延长修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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