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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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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1年6月30日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实施时间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国务院商务部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商务部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备注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备注
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1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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