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条名词术语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钢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厂内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以外仅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如:叉车、装载机、汽车吊、推土机、高空作业车、翻斗车、吸污车、拖拉机、挖掘机等。
(四)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五)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六)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由生技部、安监部进行管理。
(二)安监部负责起重设备、厂内低速车辆(叉车)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三)生技部负责起重设备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技术、节能管理,特种设备大、小修以及改造期间的验收检验由生技部负责。
(四)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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