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 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 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是由【资料之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制定依据) 4
第二条(基本原则) 4
第三条(适用范围) 4
第四条(联合年检) 4
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 5
第五条(年检内容) 5
第六条(时间安排) 5
第七条(年检方式) 5
第八条(学校自查) 6
第九条(组织核查) 6
第十条(确定结论) 7
第十一条(异议提出) 7
第三章年检结论应用 7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7
第十三条(问题整改) 8
第十四条(结论应用) 8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9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9
第十六条(指标制定) 10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 10
第十八条(组织保障) 10
第五章附则 11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11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规范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组织实施民办高校年检相关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应当主动配合,保证提供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积极整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民办高校年检是教育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均应当接受年检。新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检查。
第四条(联合年检)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
工作,可以会同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推进信息共享、结论互认。
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原则上为民办高校上年度的办学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可延伸至检查实施时。
依法依规检查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管理与教育教学等内容。具体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执行。
第六条(时间安排)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前发布年检工作通知。
参加年检的民办高校应当在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数据填报和材料提交工作。
次年1月中下旬至2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民办高校提交的数据和材料开展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
第七条(年检方式)
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财务专家每年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原则上,专家组隔年赴民办高校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学校存在违规行为并被约谈情形的,当年度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实地检查时间和实地检查学校。
第八条(学校自查)
民办高校应当依据年检指标体系等内容开展自查,总结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学校自查信息主要来源于“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由学校予以核实确认。若系统无相关数据,由学校予以补充填报。
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应当监督学校依法参加年检、落实上一年度问题整改,并作为年度专项述职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自查情况及报送材料应当由校长审定签字,并征得学校决策机构和党组织同意后,通过“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平台”提交。民办高校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
第九条(组织核查)
专家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通过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座谈访谈、走访师生、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信访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
专家组应当专门听取举办者关于办学情况的报告,与民办高校党政负责人召开沟通会交流情况,开展学校师生访谈,结合上年度检查、日常检查、督导督查、信访投诉、检举控告等线索形成问题清单予以核对。
专家组应当对民办高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逐一核实所有收集的信息,决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补充材料。因学校提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交信息,导致相关检查指标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评判的,相关检查指标
结论为“不达标”。
第十条(确定结论)
专家组应当如实反映各民办高校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和学校年检结论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信息,确定各校年检结论。
民办高校年检结论一般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根据汇总各指标的达标情况确定:“关键指标”即一票否决性指标,年检结论不优于其中的最差结论;“重点指标”以不达标总数与检查结论关联,即超过4项未达标的学校,年检结论不优于“基本合格”;超过8项未达标的学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异议提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结论及相关情况告知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年检结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意见。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组织复查并调整年检结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章年检结论应用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民办高校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民办高校年检结论。
第十三条(问题整改)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民办高校反馈其年检结论和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照年检结论的完整信息或专题信息在不同范围内予以通报,加强专项培训指导和督导检查。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相关民办高校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于提出的问题,民办高校应当在当年整改完毕(学校名下占地面积、学校名下建筑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宿舍面积等问题除外);当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下一年度检查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招生计划不增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20%;未整改的,原则上招生计划扣减不低于5%,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100%。
第十四条(结论应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检结论,落实奖励惩戒举措,引导民办高校加强自律,规范办学行为。
(一)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全额拨付按要素分配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二)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不增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20%;从严控制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的通过率。
(三)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扣减不低于5%;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100%;不得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年检结论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当年度暂停招生。
(四)加强相关指标结论应用。其中,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名下占地面积、学校名下建筑面积)落实情况影响学校招生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等。教职工(非学校在册人员除外)收入水平及工资年增幅不达标的,加大扣减学校招生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得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
(五)现有学校继续作为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终止时出资者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与奖励。年检结论作为重要系数影响奖励资质与金额。
(六)民办高校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年检工作,在年检工作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拒不配合年检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年检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连续多年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追责。
在年检工作过程中,参与年检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指标制定)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要求,结合民办高校办学实际,适时调整年检内容,修订完善《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确保年检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托上海“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共享相关部门数据,完善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系统平台功能。汇总民办教育管理系统、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教师信息平台、基础数据统计等信息,加强日常数据积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学校自查、专家审核提供精准数据信息。
结合民办高校基本情况、年度检查、日常管理、整改情况等,建立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电子档案,为实施评奖评优、项目审核、监督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提供佐证,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十八条(组织保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民办高校年检专家资质要求和工作纪律。遴选党建、法律、财税、审计、教学、管理等领域专家,建立民办高校年检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
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高校收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本市辖区内其他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 9
  • 收藏数 0 收藏
  • 顶次数 0
  • 上传人 资料之王
  • 文件大小 57 KB
  • 时间2022-10-15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