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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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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四)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九、办结时限: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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