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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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04年4月30日
 
发文机构: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30日
 
法规文号:
中府办[2004]50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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