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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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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1.
2.
3.
4.
第一节立法背景
第二节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5.
6.
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第六节法律责任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议定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
1.
第一节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
1.
第一节立法背景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1) 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
(2)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3)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2.
第二节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能力等级采用了双重复合式划分标准,依据其作业水域范围的大小和应对污染事故种类的不同,按照能力递减方式分为四级。
其中:
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3.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程序主要有6个步骤:
一是单位在满足条件后主动申请;
二是海事局受理;
三是对受理后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适用于一、二级)和海事局组织现场核验;
四是形成初步结论(适用于一级),上报批准;
五是发证;
六是统一公布。
3.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应急规定》第18条设定了资质许可的条件,即
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即应急规定的附件)的规定;
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要求集中体现在《应急规定》附件以及《评价导则》中。
3.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书;
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
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对于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海事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包括《行政许可法》、《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等),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专家的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掌握应急设备的专家和熟悉应急管理的专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必要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操作检查或者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情况进行说明。
3.
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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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