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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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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规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出口数量)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招标类别、招标数量和招标时间;
2、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3、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数量以及数量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的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接受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的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投标资格
第六条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前款规定的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审核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采用商品10位码)为基准。
第四章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和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高价标书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数量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低投标数量,并根据投标企业出口金额大小进行分档,设定各档企业的投标数量上限。
前款规定的最低投标数量和分档标准及投标数量上限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低于最低投标量或高于投标数量上限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投标方式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送达两份以上(含两份)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根据本实施细则应被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中标企业的确定
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出口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第十六条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出口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出口数量。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第五章中标金
第二十条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以到帐日期为准),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出口数量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出口数量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出口数量,而只缴纳剩余部分中标类别出口数量的中标保证金。
(三)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数额的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六章出口数量的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出口数量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出口数量的时间不得迟于出口数量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出口数量不计入浪费数量。
招标办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出口数量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出口数量时交纳。
第二十六条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出口数量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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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