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
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60项,二等奖260项,三等奖560项,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上述人员申报本届优秀成果奖的,不再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
奖励委员会是本届评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审定评奖工作方案;(2)审议裁定异议问题处理结果;(3)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4)决定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5-9人,由全国范围内相关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非高校系统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学科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根据奖励名额,推荐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奖办)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受奖励委员会委托,负责制订评奖工作方案、组织评审、调查异议材料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组织】本届评奖,地方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以所在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总计6600项左右。各申报单位的申报名额,综合申报时限内该单位的科研成果总数、人均成果数、上一届申报数和获奖数确定,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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