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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堂5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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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
可保利益的种类
可保利益的变动
可保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某种利害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
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合法利益
法律所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如:通过***、盗窃、欺骗等取得的财产以及走私物品、违禁品都无保险利益。
一经发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确定的利益
已经存在(现实的利益)或可以确定的利益(预期的利益) 。
如经营性财产,除财产本身外,因该财产的存在就能通过对该才查的经营而获得正常利润,正常利润是能够实现的预期利益,这种预期利益能够作为保险利益投保。
经济利益
能以货币计量的利益
如人们因某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精神损害等。
可保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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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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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