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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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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doc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
摘要:本文就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现状和今后的改进措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关键词:相关规定;控申工作现状;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49-02
作者简介:安珲(1974-),吉林磐石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高检院出版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特别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一些新的职能和任务,工作性质发生了由“转”到“办”的根本变化,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转”到“办”变化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工作职能和任务方面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5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如下:
(一)赋予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查办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7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共16种行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办案期间是10天。同时规定了办理程序、确定了通知纠正权以及答复反馈等职能。这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赋予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审查办理的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第575条明确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并列举了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20项违法行为,规定查办期限是15天。同时规定,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纠正,并在5日内答复控告或申诉人。
(三)确定了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制度
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规定,举报中心应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举报中心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如符合立案条件的,侦查部门应立案查处。同时还规定,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应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四)进一步强调了举报初核工作
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这一条专门强调了举报初核问题,明确了初核范围。
(五)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九编专门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阐述。基本规范第9?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第二编的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部门办理。第92条至第96条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期限等相关内容均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又赋予了控告检察部门一项新的任务,提出了新要求。
上述1、2、3项职能是新增加的职能,且以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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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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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