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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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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
我省农村居民饮水水质卫生现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水源氟化物超标(地氟病病区)、铁锰超标、沿海地区氯化物超标(海水倒灌)以及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等,造成水传播疾病时有发生,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情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开展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能及时掌握农村饮水卫生指标动态变化,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水传播疾病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发生和流行,合理制定农村改水发展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对此,为加强和指导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根据全国爱卫办、卫生部疾控司关于加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
全省农村地区包括县城、城市郊区的生活饮用水。
二、监测内容和要求
(一)国家级监测县(市、区)确定
根据全国爱卫办、卫生部疾控司确定的“各省选择20-25%的县作为国家级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县”的规定,我省确定国家级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县(市、区)为20个,具体分布详见附表1。
(二)监测点设置
每个监测县(市、区)按照水源类型、取水方式的饮水人口构成比例,设置15个监测点。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人口构成比例大的,应多设监测点,人口构成比例小的,应少设监测点,在年度内(枯水期、丰水期)监测点保持不变。
(三)采样频次和检验项目
每个监测点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各采样检测一次。检验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pH、水温、臭和味、氨氮、亚硝酸盐氮、余氯、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19项指标;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采样频次和检验项目;特殊情况,可临时增设监测点。
(四)检验方法和卫生标准
农村饮水水质检验方法和卫生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各地监测工作
各市、县(市、区)根据上述国家级监测县(市、区)监测点设置、采样频次、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及卫生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三、监测体系及其职责
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其各自职责:
(一)省疾控中心
制定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规划、考核标准;负责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督导;审核各市监测数据报表,上报全省监测数据报表;建立和管理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库;根据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农村改水规划;做好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二)市疾控中心
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督导;审核各县(市、区)监测数据报表,上报本市监测数据报表;建立和管理全市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库;根据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农村改水规划;承担所辖的无检验能力县(市、区)检验工作;做好全市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县(市、区)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
负责确定本地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点、水样采集和检测,并出具检测评价报告,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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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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