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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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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设置不够合理也缺乏有效监督,限制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摘要:文章阐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情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具体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的建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靠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时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自2000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2010年的统计,全国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1]。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批准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进行赔偿。山西省医调委2006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2]。山西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多年,但一直难以推广。广东省从2007年左右开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0年10月正式成立,2011年6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但是截至2012年7月仍然只有少数的地市成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在于机构本身存在不足,与之配套依法处理的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不足
2012年6月12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属打伤院方6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这样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所以有三甲医院不买账[3]。广东省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降低了公信力。
,调解缺乏基础
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确/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0,也就是说事实清楚、焦点明确,才能找准问题症结,便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4]。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然后就应该如何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调解。基于相同的事实认定,通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或者诉讼解决其预期结果应该一致,或者说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给予患者及家属多少赔偿等问题应该具备一致性。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漫天要价动则要求赔偿上百万,没有对事实的基本认定,调解无法开展。广东省医调委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赔偿、医方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案件启动评鉴程序,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评鉴程序的适用范围,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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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6 KB
  • 时间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