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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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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预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管理
(一)预售款必须使用《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以下简称《预售证》)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办理支付和收存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的《预售证》上载明预售商品房的栋号和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下简称预购人)、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必须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支付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自觉核实账户。
(二)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应书面通知预购人、按揭银行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计划向预购人发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1、预购人的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到《预售证》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上。预购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
银行凭《缴款通知书》收取购房款,并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向预购人出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账通知书》(以下简称《进账通知书》)作为进账凭证。购房人凭《进账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购人通过汇款、POS机把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由预售人凭入账凭证到监管银行办理《进账通知书》。预售人也可以代收代缴,但收到预售款必须及时存入预售款专用进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的预售商品房,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私自截留预售款。
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预售款应与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合同所载款项相吻合。
二、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售证延期
(一)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进账通知书》。未能提供首期预售款《进账通知书》的,预售人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预售商品房首期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商业银行在办理《商品房按揭合同》备案登记时,提供的《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放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放款账户没有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按揭银行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预售商品房按揭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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