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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关于印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疫区回(来)道人员就地隔离(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规范**等疫区回(来)道人员就地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解除医学观察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等疫区回(来)道人员就地隔离(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医学观察期满14天,无发热、咳嗽、气促等不适症状,在此期间每天有体温监测及相关病症登记,报告属地管理部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属地管理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核查,符合解除医学观察条件的,予以解除医学观察。
二、在医疗机构内住院进行医学观察者,医疗机构依据《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规定,予以解除医学观察,并出具《出院医学证明》。
三、对解除医学观察人员需提供解除医学观察证明材料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核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需县疾控中心予以确认,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医学观察人员解除医学观察后,要减少与他人接触,出门戴口罩,注意加强营养,规律生活,如有发热、咳嗽、气促等
病症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咨询:
县委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办公室:**
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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