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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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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惯(构成要素、作用、条件、反对)
第三节地方性****惯国际法规则
第四节****惯的当前地位
第五节编纂
一、传统的法律
(A)、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规范获得其法律效力的地方或表现形式。
如果可以肯定,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那么,能够表现国家之间达成协议的所有形式就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明示的方式和默示的方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是国际法的两大基本的渊源
(B)、《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类别性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适用的法律的如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PS1:制定法律的国家正是遵守法律的国家
条约,哪怕是多边国际公约,仍然只能对当事国有效,而不能
拘束非缔约国****惯也取决于“立法国”的同意。
PS2:条约与****惯之间没有任何等级关系(相同渊源的三原则)
A:后法优于先法
B:具有一般法特征的后法不得减损具有特别法特征的前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PS3:可以有关当事方决定的任何方式调整任何事项(国家自由)
(D)、新的趋势
A:20世纪新兴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出现,
要求对条约的规制更清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应运而生
B:一系列取得各国共识的新的基本价值涌现——强制性规则
或强制法形成——强制性规则不得被国家通过条约或是****惯所减损——等级关系出现——三原则不适用于强行法
二、国际****惯VS国际条约
1、“不自觉的、无意识的造法”
国际****惯的形成过程:一个做法要成为有法律效力的****惯,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
(1)某个国家对某一问题采取某种做法;然后多数国家仿效,这时已形成了国际惯例(practice,usage),但它还不是法律规则,还不具有强制性;
(2)某一做法被大家接受作为一种必须遵守的规范或规则;也就是说如违反了它会引起法律责任。这时,它就成了国际****惯了。
2、国际****惯(除地方性)通常对国际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具约束力
条约仅对批准它们的国家或遵守它们的国家具约束力
如果是地方性****惯国际法规则就仅对于一个区域性群体内的国家有拘束力
三****惯的构成要素
(一)、基本要素
国际****惯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是量的因素,即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行为或实践存在——国家实践;第二是质的因素,这就是法律确信。
法律确信是区别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迥异。实在法学派强调国家的主权,认为只能国家承认和接受的规则才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们强调主观心理的因素,而淡化国家行为的量的因素。认为只要国家认可了,哪怕一次,也是国际****惯。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国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难于确认的,一个****惯之是否存在,应当由法院来判定,而法院判断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外在的行为,国家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应当指出,国家的行为应当是国家在知情的情况下的态度,如果国家不知情,则不能认为它已经默认了某种行为。
PS1:国家实践并不需要是绝对的一致,个别的偏离行为不会得出没有形成规则的结论,只要一般国家的实践相一致即可。个别国家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不相符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创设了一个新的规则,而是对****惯规则的违反。
PS2:国际****惯并不需要必须获得所有国家的支持,只要多数国家根据该规则进行持续的实践,并且意识到它的迫切必要性就可以了,即使其中某些国家对该规则漠不关心,此规则依然对各国产生拘束力
PS3****惯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的结果,其形成很难有准确的时间点
PS4:国际****惯必须连续与统一。它必须是一个国家的经常性的和明确无误的与该问题相关的实践而形成的
PS5:国家的一致性的实践是国际****惯得以形成的实质性的条件。
PS6:反对形成某一****惯国际法规则的国家不能置之度外,从而不受该规则的约束,因为目前单个国家已经很难回避国际共同体多数成员的强大压力
(三)、惯性与确信在国际人道法中的作用
依据:1899年海牙和会上通过的“马顿斯条款”_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性的法则和公民良知的要求。
“马顿斯条款”把“人性法则”和“公众良知”像国家实践一样,作为“国际法原则”的历史原则。对于人性法则或公民良知之要求的基础生形成的某一原则或规则来说,可能并不一定需要国家实践,至少不会像其他规则所要求的那么高,法律确信才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在人道法这一有限的领域里,“马顿斯条款”放松了实践要件,但同时把通常人们所认为的确信提高到了更高的位置。
原因:为了在军事行动与其对人们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人道主义要求,战争人员必须遵守针对那些最致命的交战手段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便这些限制性规定此前尚未付诸实践。
四、地方性****惯国际法规则
除了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的****惯国际法规则,也可能存在着只拘束特定地区或区域的国家的****惯国际法规则。
区域性****惯国际法规则必须具备所有****惯国际法规则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同时,它还必须满足两个特别条件:
1、它必须获得所有相关国家的默示同意;
2、援引该规则的国家必须证明它的存在。如果它未能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基于其声称的****惯国际法规则提出的主张将会被驳回。
(二)、在至少以下三个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且重要性在提高中
1、涉及新兴的经济利益的领域(必须要考虑不同国家集团之间存在的大量冲突,以及相互间紧密联系的所有事项的复杂性)
2、涉及重大政治与制度领域
3、在更新及阐发那些被新兴的独立国家认为多少是可以接受的****惯国际法规则部分
Eg关于战争的某些规则以及关于条约法的某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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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