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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应急预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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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完善网络实验室建设和质量控制,收集、鉴定各省(区、市)送检的病毒标本,开展脊灰病例的实验诊断及对省级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报送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加强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收集、检测、送检本辖区的病毒标本,保障实验室生产安全。
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汇总、分析、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报告、诊断和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和《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携带者、在外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和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通报。
4应急处置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

对Ⅰ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对Ⅱ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卫生部成立由主管部级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局,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Ⅱ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实行每日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例会议定的各项事项。

Ⅲ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发生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Ⅳ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评估。接到脊灰相关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病例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主动搜索等工作,评估脊灰相关事件风险。

开展应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辖区内脊灰疫苗应急接种活动。卫生部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跨省或全国范围的应急接种活动。
开展应急接种的范围、目标人群、时间应当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论证确定。为确保应急接种的效果,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当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根据报告的脊灰相关事件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向媒体和公众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其他措施。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病人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污染物消毒、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等工作。
以上相关技术要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定。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后,连续3个月内如无新发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未发现脊灰野病毒,经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响应终止后进入维持无脊灰常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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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