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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作业问题详解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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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
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相关的国内法等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能切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序次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主权详尽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督查;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正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源则。
真实意义上的公正,不只要求在形式上的相同,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相同。所谓互利,是指要照想到相关各方的利益,不能够为谋求单方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他利益。公正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一致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正,必然要求互利,公正和狐狸密不能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误会。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益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对付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恩赐合作,供应有利的外界条件,恩赐吻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敬爱各国的主权相同,不附加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照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第一必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敬爱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定加强国际合作。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执行权益和担当义务的法律人资

格。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益和担当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2)法人。法人是指依法程序成立,有必然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益和担当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可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益能力的范围。
3)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拥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担当国际法权
利义务的能力。同时国家还可以够以特别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能够与另一国家的公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约》合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相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以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平时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合约列举了不合用合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钱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供应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合约仅合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益、义务,而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常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人的影响;货物
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的问题。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票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种: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早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早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人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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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产生一成员方恩赐的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在通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事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益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后,
负有在目的地只
会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公民不组成随意或不公正的歧视的情况下,能够免除最惠国待
向提单拥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遇义务:

e、最惠国待遇义务不合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获
1、公民待遇原则
得也许保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一成员方恩赐的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
(1)《知识产权协议》的第
3条第1款对同民待遇作出规定,即所有成员在知识产
3、权益穷竭原则
权保护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公民恩赐的待遇,与正恩赐其本国公民的待遇对照,不
所谓权益穷竭是指知识产权人执行一次即告用尽了相关权益,不能够再次执行。
应较为不利,但《巴黎合约》
、《伯尔尼合约》、《罗马合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在合法贸易中才会集用权益穷竭原则,对非法制作的产品,无论其处于制造、运输、
合约》中已经分别规定的例外除外。《知识产权协议》在第
1条第3款的释注中认为
销售也许已经进口、出口阶段,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会穷竭。各国对可否定可权益
“公民”的含义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单一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被认为是
穷竭原则以及原则合用的范围,有不相同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也没心一致各国的
有住所或实质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
规定。所以第6条规定,成员方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权益穷竭问题。
(2)这里的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种类,即版权和有
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关权益、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
8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拟定或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
信息的保护。其他知识产权,如合用新式,不包括在内。
可采用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
(3)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受保护的各项条件、授予的各项权益、权益的期
部门的公众利益;采用合适的措施,防范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权益或借此对贸易进
限以及影响知识产权供应的种类、获取、范围、保持、执法等事项。
行不合理限制或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这表示,诚然《知识产权协议》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并应恩赐充分的保护,但协议也重申应防范由于过分顾及知识
(1)《知识产权协议》第
4
条首次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推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
产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成员方为此能够采用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何一个其他国家公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
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权或宽免均应无条件地恩赐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公民。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
条和第5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一成员方恩赐的利益、优
1、总则和基本源则
惠、特权或宽免能够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1)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TRIPS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拥有特定的含义,专指其第二
a、不是特地保护知识产权而是针对一般性司法协助和法律执行的国际协议所规定一
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中所包括的特权及相关权益;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
成员方恩赐的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能够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显露的信息等七个类其他知
b、由《伯尔尼合约》或《罗马合约》依照某种互惠而非依照公民待遇恩赐的利益、
识产权。
优惠、特权或宽免能够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2)
公民待遇。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供应的待遇不得低于
c、本协议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益没有规定的,能够免除最惠
它对本国公民所供应的待遇。
国待遇;
(3)
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另一国公民所恩赐的利益、
d、在《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见效前,已由见效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优惠、特权及宽免,应马上无条件地恩赐其他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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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务。国际追加服务是陪同着货物贸易而追加的一系列服务;国际核心服务相关于国
(1)
版权及相关权益;
际追加服务,是指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没关的服务,是专为花销者供应的服务,服
(2)
商标;
务的核心功能是花销者追求的核心,包括当面服务和远距离服务。
(3)
地理标志;

(4)
工业品外观设计;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5)
专利;
2、给相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
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
(6)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业的新建筑成实质性阻拦;
(7)
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
赞成协议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推行
1、合资经营企业。
(1)
一般义务;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
(2)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拯救;
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3)
临时措施;
(2)合营企业的特点包括: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由合营
(4)
相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5)
刑事程序。
(3)合营企业的依其法律性质的不相同能够分为两各种类,一是股份式合营企业,这
4、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持及相关程序
类合营企业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契约式合营企业,这类合营企业一般不拥有
5、争端的防范和解决
法人资格。
6、过渡协议与机构安排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企业和合伙两类。

2、合作经营企业。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列举了其所合用的四各种类的服务:
(1)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各种类,平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
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供应服务,如经过邮电、计算机
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
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达和国际资本划拨等。
权益和分担风险及损失的一种企业形式。
2、过境花销。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花销者供应服务,如一成员国的公民、
(2)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益
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服务供应者供应服务。
和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经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3、商业存在。即以成员方的服务供应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供应服务。
3、外资企业。
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种类的商业或专业机构,
包括为供应服务在一成员境内
(1)外资企业主若是指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所有或大多数资本由外
组建、获取或保持一个法人或创办或保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国服务供应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供应服务,

(2)依照各外国资法和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能够组成法人实体,如采用有限责
一国演员、教师、医生到另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供应专业服务。
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形式,也能够不组成法人实体,采用合伙、无量企业、两合
依照国际服务贸易可否与货物贸易相关,又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
企业形式等,在实践上,外资企业大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采用有限责任企业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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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企业的组织形式。
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
2)国际合作开发的特点:开发者须获取特许权或开采权;合作主体拥有特别性;
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国际金融法是对国际金融交易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能够依照规范性质的方法来分类,如分为国际金融看守类的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合同类的规范、国际金融机构指导类的规范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是:国际金融立法个案与执行个案,都要特别侧重执法的收效的时间性、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牢固性。

1、国际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供应
贷款的信誉形式。
2、国际银行贷款有两大类法律文件,一类是银团之间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人给经
理银行的委托书,经理银行给其他银行的资料备忘录,其他参加银行希望进入银团的承诺书,银团与代理银行的委托书等文件。另一类是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1)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合用条款差别一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合用条款在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不能能解决协议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只能作为协议准据法合用的例外由特定国家(地域)的法律予以解决。
2)国际直接银行贷款协议准据法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是作为银团成员的各贷款行与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不能能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数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实质操作中常选择牵头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也能够选择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
在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名义上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借款人和作为贷款
人的牵头行,所以,确立应合用的法律相比较较简单,协议常载有选择牵头行所在地法作为该贷款协议准据法的法律合用条款,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选择的情况

下,可依照不相同的矛盾法规则来确立国际间接银行贷款协议的准据法。

1、国际股票是指拥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主要包括:
1)本国企业在境内刊行、供应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2)本国企业在境外刊行、供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3)外国企业在境外刊行、供本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2、国际股票的刊行审查制度
(1)国际股票刊行的同意制
同意制也成为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看守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必然的法定标准,对刊行人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机构、资本投向、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能够审查的证券刊行审查制度。
2)国际股票发型的注册制
注册制也成为申报制,是刊行人在公开刊行证券时,依法定要求将应公开的所
有信息向证券看守机构申报注册,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完满性担当法律责任的一种证券刊行审查制度。
、作用及操作程序
1、银行信誉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向卖方供应付款信誉于担保的一种方式。
2、银行信誉证的作用: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二是融资作用;三是便利作用。
3、银行信誉证的操作程序: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誉证付款。
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誉证,再经过卖方所在地的来往银行将信誉证转交给卖方。
第三阶段,卖方接到信誉证后,经过核对信誉证与合同条款吻合,确认信誉证合格后便发货。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获取货物装船的相关票据,能够依照信誉证规定,向虽在第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第五阶段,议付的银行核验信誉证和相关票据合格后,依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票据寄给开证行收帐,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相关票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第七阶段,买方街道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1、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用看守来保证金融系统的牢固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支持金融业者成立合理的企业管理结构,加强经常透明度和看守效率;看守者应拥有看守的独立性和看守能力;看守者应全面认识银行各种业务的性质,保证银行对风险自律看守作用;看守者评估各种银行的风险;看守者保证银行有充分的财产担当风险;成立跨国银行看守者之间的合作。
银行有效看守应该具备必然的条件:第一,需要有赞成和明确的看守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系统;第二,要有推行目标的充分手段;第三,拥有完满的银行法律系统;第四,赐予看守者保护与实质权益;第五,各国看守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2、核心原则的内容:
第一部分,看守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银行财务情况与展望远景;审查外国银行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的总行母国的经营赞成和母国看守部门的业务并表程度;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银行”字样的使用范围的原则;看守银行股权的转让原则和监控银行的任何重要收买与投资项目原则等。
第二部分:连续性银行看守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资本充分率原则;信誉奉贤管理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原则;其他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原则。
第三部分:看守部门的权益。其一,纠正违规行为的权益。其二,有权办理有严重问题的银行。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详尽表现。它是指异国政府有权经过拟定法律,确立自己执行收税权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方式,并对所有下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收税。国家独立自主地执行其收税权益,其实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依照国际法或经过国家相互间自觉达成的协议来实现。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是贯穿表现在众多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的基本源则。
2、防范国际重复收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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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际重复收税现象,是实现对跨国收税对象公正课税的需要。依照此项基本源则,各国政府有义务经过单边立法和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相互矛盾的税收管辖权加以协调停限制,在必然程度上放弃各自的财税利益,以保证跨国纳税人能获取合理的收益份额。
3、除掉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这是在现代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合约或协议中宽泛规定的一项原则,也称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依照这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义务和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公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义务和条件不相同不比其更重。
4、防范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跨国纳税人经过国际逃税或避税安排,闪避了就其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本应担当的纳税义务,不只损害到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而且造成闪避税这相对与自觉受法纳税的纳税人处于不正当的优势地位,破坏了国际经济范围内的正常竞争序次。所以,各国政府努力积极地在国内相关税法上相关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管制关系企业内部转移定价行为和避税港基地企业的规定等,以及国际税收协议中的情报交换制度和反滥用税收协议条款,都是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详尽表现。

税收管辖权的一般执行原则主要有:
1、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
注册所在地也许住所、住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立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
负有无量纳税义务。
2、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依照一国的国土国土范围为标准,确立其税收
管辖权。该国国土国土内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收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收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执行的收税权。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采用三个标准:一是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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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国境内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二是住所标准,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三是居住时间标准,即以一个人在收税国境内居留可否达到和高出一按限时,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
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企业法人的实质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二是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
2、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也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收税国依照纳税人与收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收税权。凡拥有收税国国籍的纳税人,无论其与收税国之间可否存在实质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收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所得或财产价值收税。
自然人的国籍获取,有些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有些推行血统主义。企业法人的国籍确认,一般采用注册成立地标准。
3、所得本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收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本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执行的收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本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为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对各种所得的本源地鉴别采用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所得本源地的确定一般以该营业机构或场所的所在地作为营业所得本源地的标志。
2)劳务所得本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执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和劳务酬金支付人居
住地。
3)投资所得本源地采用的标准一是投资权益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益的供应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本源地;二是投资权益使用地原则,即以权益或财产的使用或实质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本源地。
4)财产收益本源地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本源地。

国际重复收税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相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矛盾的结果。这类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本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即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所得和财产价值,执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收税;同时又根
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本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所得本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所以,在一国居民所获取的本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必然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本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国际重复收税也可能因两个国家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而发生。引起这类管辖权之间矛盾的原因,在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差别。由于各国在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经常同时兼用多种标准,以尽量扩大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这类两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矛盾,也是经常造成国际重复收税的一种原因。
3、两个国家的本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这类税收管辖权矛盾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是本源于其境内,从而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担当有限的纳税义务。

1、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也称宽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本源于本源地国的已向本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必然能够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赞成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收税的方法。
2、抵免方法。
抵免方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防范国际重复收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依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本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赞成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本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防范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收税的收效。
3、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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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收税时,赞成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
(3)防范跨国投资人弱化企业股份资本闪避税收的法律措施主若是经过特其他税收
得额中扣除在本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
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也许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和税法上相关防范滥用法律行为等反
方法。在这类方法下,居住国将纳税人已缴纳的本源国税款视为一般的花销支出项
避税一般原则,限制股东对企业的过高的贷款融资安排。
目,可是恩赐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照顾,而不是向抵免法那样赞成用以抵扣应缴居
(4)防范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议闪避纳税的法律措施主若是经过在对外谈签税收
住国的所得税额,所以并没有完满解决国际双重收税问题。
协议中设置相关反滥用税收协议条款的方式来阻拦第三国居民成立的恶导管企业享
4、减税方法。
受协议优惠待遇,也许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
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本源于外国的所得,合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
避税法律原则,在详尽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企业合用税收协议的资格。
的必然比率计税恩赐减收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防范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二十.
阐述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和防范措施
(1)
成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2)
在防范双重收税协议中增设反滥用协议条款
(1)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3)
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2)
谎报所得和虚假扣除
二十一.
简述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及解决方式
(3)
捏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1、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可分为以下几种: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不相同国家的公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这类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各方当事
(1)
经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搬动进行国际避税
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的权益与义务也是相同的。
(2)
经过收税对象的跨国搬动进行国际避税,主要包括:跨国联属企业经过转移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这类争议的主要特点是争议
定价进行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
双方拥有不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公民。
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议进行国际避税。
(3)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类争议的特点是,第一,争议一般产生于国家之
2、防范措施:
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约的讲解或执行;其次,争议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
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公民。
(1)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2、解决方式
(2)
加强税务审查制度
(1)司法方法。
(3)
推行评估所得制度
即经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这里所说的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
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提起的涉及不相同国产业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各国法院依照本国的民事诉
(1)防范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闪避纳税的法律措施主若是推行正常交易的原
讼法对此类争议执行管辖权。一国法院作出的裁决,若是需要获取另一国家执行,
则,对关系企业之间的收入花销进行合理的分配。
还要获取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2)防范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可分为三各种类:一是经过法律制裁
(2)非司法方法。
阻拦纳税人在避税港成立基地企业。二是经过禁止非正常的收益转移来制止基地公
即经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经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
司的成立。三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企业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
者由双方赞成的第三人进行调停或仲裁。这类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击纳税人在避税港成立基地企业积累收益的积极性。
即ADR。这类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经过
ADR解决争议的协议。

1、ADR的特点:
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觉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2)经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逼迫执行的效力
3)ADR既能够单独合用,也可合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2、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停
3)模拟法庭

1、有效要件:
1)仲裁协议必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经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该合用的法律,必定拥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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