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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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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编、刑法基础理论
1、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原则。
2、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5、刑法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在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类处理原则:
(A)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在本国领域之内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B)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由谁实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D)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E)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
6、刑法溯及力
溯及力: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事件或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
1、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旧法。
第二编、犯罪论
1、犯罪
立法概念:刑法典第13条
学理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且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
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侵犯了整个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最高层次)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故意***、故意伤害)
4、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在其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
必备要素:危害行为
大多数犯罪需要具备的要素:危害结果
某些犯罪成立需要的要素:时间、地点、方法
5、危害行为: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之下所实施的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危害一定社会利益的身体活动。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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