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是由【丰儿】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摘要: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其制度安排在不同权力体系下差别很大。探究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在分析我国检察权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权的内容具体研究。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特点;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9-02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法制统一发挥着巨大作用。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他权力不可取代的。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学界对司法权予以研究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但目前对此问题争议还很多,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检察权性质的不同理论及制度安排
现有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行政权说”和“司法权说”。
“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其理由是:司法权有中立性、独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终极性,[1]而检察权不是中立的,是代表国家的;不是独立的,是受上级领导的;不是被动的,是不积极主动的;不是判断性的,是执行性的;不是终极性的,只是程序性的权力。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其理由是:我国新中国法制史中一直将检察机关视为司法机关;西方不少国家将检察官设立在法院内,作为司法官;检察官与法官受到同样的教育和培训;检察机关的活动是法院行使权力不可缺少的程序;检察机关对部分事项(如不起诉决定)具有最终决定权。
放眼全球,不难看出各国的检察制度各具特色,大不相同。一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国、德国等将检察机关设置于法院系统内,虽受司法部领导,但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美国等将检察机关置于司法部领导之下,不设置于法院内;前苏联等将检察机关单独列出,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二是检察官地位不同。在法国等国检察官是司法官;在美国、日本检察官是行政官员;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官是国家干部,没有准确定性。
三是检察权中的权能不同。在英国检察机关主要作为公诉机关和政府法律顾问;在美国检察机关还享有侦察权、指挥侦察权;在新加坡检察机关还有参与立法、管理律师等行政职权;在前苏联检察机关享有一般监督职权,权力最大。
我国学者企图通过对各国检察机关的考查而给中国的检察权定性,或者对司法权进行抽象分析得出结论后给检察权定性,这种思路是徒劳的。性质问题转换成检察权的建构问题,检察制度同存在主义所说,也是存在先于本质,而非本质先于存在。检察机关处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两可状态,将来成为哪类权力存在选择的可能性。
二、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如下问题必须涉及。或者说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从如下角度展开。
(一)检察权特点
不管如何建构检察权,有两个特点是不能改变的:一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二是检察权的层级性。
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权极为相似,指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即使是上级机关指导也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就会导致检察工作不公正进行,法院判决在前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情形下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这一点讲,将检察权建构成司法权是必要性的。
检察权的层级性指检察机关奉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各级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检察机关活动是整个检察机关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表现为每个检察官都代表整个检察机关工作:下级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官领导;我国检察制度是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和发展,[2]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纠查纲纪,弹劫百宫,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监察系统。御史官员以皇帝耳目自居,直接对最高统治者负责,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表现为极大的独立性,但其独立性是随时接受皇帝的政策调整的,又表现为极大的灵活性。正是因为御史制度具有相对其他机关的独立性与接受调整政策的灵活性,才成为我国举足轻重的监督机关。法国的情况与此相似。在十二世纪末,检察官只不过是法国国王的代理人,代理国王参加民事诉讼。后来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驻检察官到法院监督法院的工作,维护法国国王的利益,同时还监督各地封建主是否道守国王法令,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提起公诉。
(二)我国检察权的界定应做具体研究
各国的检察权并不相同,研究检察权应作具体的研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在三大诉讼法中将检察权具体化。从历史上看,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也是几经风雨,历经大变。1954年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权,但很快被认为是“凌驾于党政之上”、“把专政矛头对内”,所以“挂起来,备而待用”。1961年中央发现各地干部违法乱纪情况严重,又支持检察机关行使此项职能。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权――刑事公诉权也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恢复了检察机关,其职权不断加强。[3]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包括:侦察权和侦察监督权:刑事公诉权:审判监督权:监所监督权:检察解释权等。侦察权和侦察监督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罪、受贿罪、挪用***罪和其他渎职犯罪进行侦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享有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权和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指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察的案件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批准逮捕权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与当事人的上诉相似,是上诉意义上的抗诉。
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的理由还不尽相同。
监所监督权: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的,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解释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抽象的解释,也可以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联合作出解释。其解释对全国检察机关都有法定约束力。
(三)检察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如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制度,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且接受其监督。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单向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人大没有监督权。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权和民事诉讼权,因此,除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外,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监督权,同时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也没有监督权。由于检察机关享有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受到其监督。
综上,检察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等不同,其根本上是一种诉讼监督权。
作者简介:陈艳美(1974―),女,山东泰安人,法学硕士,泰山学院历史系行政管理教研室副教授。
9939712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丰儿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