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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结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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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由于供应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同以及供应价格和退还价格不同,在发承包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和甲供材退款时往往会产生争议。甲供材在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数量、结算单价、退还数量和退还单价应如何界定呢?
1定额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一般会存在甲供数量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情况。当甲供数量大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材料浪费等情况,实际结算时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当甲供数量小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管理水平较高、材料损耗率小,实际结算时仍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也就是说无论甲供材的供应数量是多少,退还时都应按甲方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进入工程结算的数量与甲供材数量无关,都是按定额含量结算,无论乙方是浪费材料还是节约材料,此量差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供材也必须和乙方自己购买的材料一样,计入工程费用并计取各种费用、税金等,在乙方退还甲供材的价值时应在完成全部工程的含税造价中扣除应计取的采保费等内容。甲供材计入结算的材料价格也必须符合材料单价的构成,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3]44号)的内容,材料费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采保费,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论甲方提供的价格是出厂价、到厂价还是其它价格,也不论甲乙双方对于采保费的分担比例,进入结算的价格都应是包括全部四部分的价格,和其他乙方自行购买的材料价格组成是一样的,不能再按该项材料在定额内的预算价格。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统一规定,%,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3)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现甲方供应螺纹三级Φ20钢筋运到现场的价格是4000元/t(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甲方付款供应,按上述(1)、(2)两种方法计算:
(1)甲方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保费4000×%=100元/t,全部归甲方;钢筋的单价为4000+100=4100元/t。
(2)钢筋运至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采保费4000×%=100元/t,建设单位计取40%为40元/t,施工单位计取60%为60元/t。钢筋的单价为4000+100=4100元/t。
虽然采保费二者分担不同,但是计入工程结算的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单价为4100元/t。

因为在乙方的全部建安工程费用中包含了甲供材的费用,所以乙方实际得到的建安工程费用中应该扣除退还给甲方的材料款。由于采保费的问题,接上例,在退还时的价格也按两种情况考虑:
(1)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付款、运输和保管时,甲供材退还时的材料价格为:4000+100=4100元/t。
(2)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付款、运输,施工单位保管时,甲供材退还时的材料价格为:4000+40=4040元/t。
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是施工单位保管,在甲供材退还时不能按4100元/t的价格,而应扣除施工单位的保管费60元/t,应按4040元/t的价格退还。
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的第条的规定[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的表格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
该条款明确了发包人(甲方)如果自行供应某些材料和设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以及投标人获得这些信息后如何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组价中考虑甲供材价格的问题,下面根据这些内容分别进行分析。

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提供的单价计入到相应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一般这个单价类似于“暂估价”,可直接按此价格作为材料单价使用,暂时不必考虑采保费等问题,报价时不能使用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材料价格。至于在一览表中标明的数量在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中可不考虑,表中数量和单价的乘积可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数。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表1的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23)中的要求[2],表1中的两种材料分别用于“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2)中的相应项目。
在投标报价组价时,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综合单价中用到的钢筋材料单价为4000元/t,这个价格是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保费。报价时的工程量一定是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相同,而不能按供应表中的数量。因为供应表中的数量(200t)一般是材料的消耗量,但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量(196t)是该项目的工程量(净用量)。投标人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详细列明了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为:人工费320元/t,钢筋的损耗率为3%,,,,机械费80元/t,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合计为人材机之和的8%,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为:
(320+×4000+×4++80)×(1+8%)=
这个价格就是投标方应填入到“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价格,表2中的钢筋项目的数量是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196t,施工方的投标总价中是包含甲供材的费用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参考比例一般为1%,所以在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的“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中应包括:200×4000×1%=8000元。

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乙方实际用量可能大于或小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甲供材数量,结算时按双方核定后的数量按实结算。首先根据工程图纸、可能发生允许调整工程量的方法由甲乙双方核定完该项目的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如表2中,螺纹三级钢筋项目的结算工程量双方核定为180t,施工方实际领用的数量可能为190t或175t,施工方实际消耗的钢筋数量为182t。这里的三个数量关系必须要明确。180t是根据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不是钢筋的消耗量。那么结算时,应把表2中的196t调整为180t,这个数量与甲供材提供的数量(190t或175t)或乙方实际的消耗量(182t)无关。
下面再来看结算单价,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实际购买的钢筋价格为:三级20螺纹钢价格为4200元/t,这时应调整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是把投标报价表中钢筋的综合单价组成中的单价(4000元/t)替换为新的单价(4200元/t)。查找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目的是获得施工方投标报价时采用的钢筋损耗率和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调整后的单价为:(320+×4200+×4++80)×(1+8%)=,/t。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180×=928008元。从这个单价组成中可以看出,进入结算的钢筋的消耗量为180×=。
在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的“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中应调整为:180××4200×1%=。应注意的是,“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基数时应采用材料单价乘以工程中双方核定的工程量乘以(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损耗率),而不应是实际消耗的数量或实际供应的数量。比如若用190t计算,则说明对于施工方多领用的未用于工程的材料也计取了服务费,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甲供材的退还问题。甲供材的乙方领用数量和实际消耗量之间往往不相等,就带来了二者的“量差”如何处理的问题。先看退还的数量,这个数量是按乙方从甲方领用的实际数量进行退还,这个数量可能比实际消耗量大也可能小,比如说上例中螺纹三级Φ20钢筋,按施工方报价时的损耗率是3%,实际项目的工程量为180t,那么实际的消耗量为180×=,这个数量也是进入结算的材料数量,如果乙方实际领用了190t或175t,那么这个“量差”带来的损失或收益由施工方自己承担或获得。在退还时应按实际领用的190t或175t进行退还,而和进入结算的材料数量无关。
对于退还的材料价格。螺纹三级Φ20钢筋4200元/t的价格既然是按照材料单价计入到综合单价中,那么应明确的是这个4200元/t中是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保费的,但退还时不一定是按4200元/t的价格,这里会遇到采保费双方分担比例的问题。分两种情况:
(1)按照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全部的采购付款保管费用,采保费全部由甲方获得。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退款时应按4200元/t的价格进行退款。退还甲供材的总价款为:4200×190或175=798000或735000元
(2)按照合同约定,甲方负责采购付款,运输至工地仓库后由施工方负责保管,%的采保费由建设单位计取40%,施工单位计取60%。这时应注意的是4200元/t的价格中,包含了施工方的采保费,退还甲供材价款时,应扣除施工单位的采保费。具体计算为:4200÷(1+%)×%×60%=,则退还甲供材的价格为4200-=。退还甲供材的总价款为:×190或175=。

(1)材料价格组成内容不同
若招标文件中约定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材料单价为4000元/t,既然约定的是材料单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3]44号)中关于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这个价格是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的,所以直接计入综合单价并无不妥。但在实际施工工程中的一般情况下,甲方供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场地内工地地面价,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需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时在工程结算时极易引起价格调整的纠纷。
比如在实际施工中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4200元/t的价格是甲方把材料运至施工工地的地面价,由施工方负责工地内的的卸车及搬运费及保管,采保费的约定采用该省的统一规定。这时应明确的是:4200元/t中包括了钢筋的原价、工地外的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而没有包括钢筋的卸车费、到工地仓库内的搬运费以及保管费。双方协定施工方的卸车及搬运费报价为50元/t,则计入综合单价中的钢筋材料单价为:(4200+50)×(1+%)=。那么退款时的材料单价为:-(4200+50)×%×60%-50=。
避免产生价格纠纷的关键是:一是要双方对材料单价内容要有清晰的理解,明确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对于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价格和甲供材的退还价格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要掌握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
(2)甲供数量发承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在上述结算价格调整的过程中,用到的材料损耗率是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用到的材料损耗率,这个损耗率的确定是施工方可以自由竞报的内容,可以是自己企业定额内的损耗率,也可以参考当地的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中的损耗率,当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在上述两个损耗率的基础上下浮或上调,但中标后,这个损耗率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再变动的,所以结算时材料价格调整只是材料单价的变动,损耗率仍然要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损耗率,材料的消耗数量=材料的净用量×(1+损耗率)。但有时可能会发生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找到材料的损耗率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实际损耗率过大的问题而导致发承包双方对材料的消耗量产生争议。
《计价规范》第条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出现新的变更项目需要重新组价或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找到消耗量的项目可以根据计价定额中的消耗量计算。但是如果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损耗率过大的情况则不适合这一规定。比如说铺设卫生间墙面瓷砖时,原设计图纸中墙面面积较大,拐角较少,在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卫生间墙面面积变小且由于管道占用等原因产生较多的阴角和阳角,直接的后果是瓷砖的损耗率变大,施工方的现场测量结果为总体损耗率为18%,远远大于投标报价时的5%,甲供材的数量变化很大。这时恰当的处理方法是,通过签证的方式证明实际损耗率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让甲方认可实际的损耗率以便在结算时进行价格调整。
总结:3甲供材和暂估价材料在报价、结算时的区别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中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包含“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的肯定会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具体价格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计价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需要提供材料暂估单价表,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必须和暂估单价表中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在投标报价时,对于甲供材和暂估价材料的报价方式没有区别。
在实际施工中,暂估价的材料一般不是由甲方自行购买,而是通过招标定价后由乙方按中标价购买或甲乙双方协商价格后由乙方购买等方式。在《计价规范》第条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在第条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
若由乙方通过中标价格购买暂估价的材料,这里应注意的是:一般中标价格是由厂家运送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并不包括施工方的采保费,因为是由施工方全部承担采购和保管的任务,采保费全部归施工方所有。这时的材料单价=中标材料价格×(1+采保费率)。若中标价格是材料的出厂价,材料单价=[(材料中标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这里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率、采保费率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是通过合同约定购买,可按双方约定的材料单价调整。
若采用甲方自行购买,处理方式同“甲供材”。同样,根据《计价规范》第条的规定,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个价格处理方式和由乙方购买暂估价材料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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