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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休息权:施舍还是权利.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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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兵目前,在农村中学随意剥夺教师休息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学校要求教师必须无条件服从上早读、晚自修,节假日辅导课的规定,否则作待岗处理,并将补课节数编入课表,与工资挂钩考核。“大家都知道,我们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已经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句话已成了校长逢会必宣的口头禅,以提高广大教师对补课这项学校指令性要求的认识。面对这份尚能使家庭处于温饱线的职业,面对管理霸权,处于弱势的教师除了敢怒而不敢言又能怎样呢?谁真的和自己这份来之不易的职业过不去呢?那么为何我们的教育管理者会如此毫无顾忌地侵占教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呢?为何此类违法违规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学校却司空见惯呢?我认为其根源在于管理者法制意识淡薄,以致其办学理念中存在以下几种错误的认识。
一、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人文精神缺失,导致其心中无法,目中无人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以每周五个工作日计算,国家规定的每位教师实际劳动时间为四十小时。现以任教初一双班英语的教师一周工作时间为例,可见教师的休息时间被挤占之冰山一角。除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外,英语教师们每周还另有学校规定的4个早读计4小时,4个晚自****辅导为8小时,4个午间坐班4小时,周末4节大课共6小时,合计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62小时,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的55%。也就是说除了周一至周五白天正常上班外,一周还有四个早晨、四个中午、四个晚上在校上辅导课,到了周末两天那更得在校补课。另外周一周四下午三节课后还得参加政治、业务学****又得3个小时。再说每月一次的月考,那更是令人头疼,月考一般安排周六白天考试,晚上阅卷,不到十一点是回不了家的,至于周日上午又是工会活动时间――因为领导是不会让教师花费上班期间的大好时光去搞工会活动的!
反思一:随意侵占教师的休息权,滋长了管理者的功利意识,削弱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当升学率成为管理者心中的惟一追求时,当“教学质量先进学校”的奖牌在他们的眼中闪烁着璀璨光芒时,他们便会淡忘包括师生的休息权在内的一切权利,法律也只能作用于校园的围墙之外,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
有人会问:是管理者不懂法吗?笑话!作为无比圣洁的知识殿堂的管理者会不懂法?只不过是他们不想依法行事而己!试问:当我们的教师连法律所规定的最起码的休息权都得不到保障时,还谈什么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呢?他们还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普通公民吗?当教师的家中缺了油、米,少了煤气时,当他们的孩子头痛脑热时,当年迈的父母特别需要他们去照料时,他们在哪儿?他们却被迫呆在本不应该呆的补课的课堂上,耳边传来的是孩子孤独的啼哭声,老人的叹息声,妻子、丈夫的埋怨声……这样的课堂有效果吗?我们的管理者想到过教师们被剥夺休息权时,他们家人的种种感受吗?
当我们的管理者理直气壮地藐视国家法律的权威时,当教师面对行政霸权只能委屈求全,默默忍受时,试问:我们何以培养学生具有知法、守法、畏法的法律意识呢?何以培养青少年一代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与品质呢?
二、管理者民主意识缺失,官本位思想严重,违反了教育科学发展观,导致教师失去了对其自身职业的认同感
“愿在我这儿干就干,不愿干给我走人”是不少校长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在他们的心目中,学校已经成了自己的领地,俨然以学校主人自居,当他们的要求成为超越法律的学校“内部法”时,教师自然也就成了他们所雇佣的短工,随时都可以让他们走人!既然如此,延长点“短工”们的工作时间,增加点劳动强度,那也就更算不了什么了。如此一来,教师们成年累月都泡在了学校里,活动范围也就成了两点一线:学校――宿舍,以致年轻教师连谈恋爱的时间都没有,三十岁出头没找对象的青年教师更是屡见不鲜。
反思二:随意侵占教师的休息权,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收入及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我们再来看看管理者为了凸显其要求教师假日加班的合理性,所给的节假日补课费单价吧!每一个早读1小时,晨6:00-7:00,单价为2元。不少路远的教师开摩托车来去一趟的汽油费就得1元多,试问:谁愿意在凛冽的寒风中,5:20就得起床,丢下还在熟睡中的孩子,去拿这不到1元的补助?钱多钱少是小事,可教师的价值竟被教育管理者贬低到如此程度,才真让人吃惊!难怪很多教师谈及自己子女就业时,总是发出这样的感慨:“我宁可让孩子讨饭,也不会让他再做教师!”难怪在我们所做的“关于教师休息权的调查问卷”中竟有90%以上的教师回答“自己最想做的事”就是能美美地睡上半天。
尽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发文严禁节假日补课,可学校管理者们仍是置若罔闻,自行其道,大打时间仗、题海战。由于补课时间过长,不少学科的总课时数已经达到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三倍以上,试问:教师们整天都泡在课堂里,他们还有时间去钻研教材,探讨教法,倾听学生的心声吗?这种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又怎能使学生的思维得到启迪,教师的专业成长得到发展呢?当教师们的身体被超长的工作时间、超负荷的劳动累垮时,又谈何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呢?
三、管理者曲解道德所提倡的奉献精神,认为教师假日加班才是其红烛精神的最佳表现
更可笑的是,当我们的管理者肆无忌惮地侵占教师的休息权时,还忘不了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星期假日国家也给你发了工资,我让你加班,这合理合法!何况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就应只讲师德,讲奉献,如果要求回报,那是师德水平低下的表现。”这样的道理乍一看论据充分,观点明确,可细细推敲,却是牵强附会,漏洞百出。
反思三:随意侵占教师的休息权,阻碍了国家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的有效实施。
的确,在教育部1997年8月7日修订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爱岗敬业中确有“发扬奉献精神”这样的字眼,可我们大家都知道道德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它的实施主要是借助于传统****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试问:当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在实施侵犯教师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时,还有什么资格要求教师们遵守道德所提倡的奉献精神呢?
国家法律规定的教师休息权不是任何人的施舍,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可见“带薪休假”正是《教师法》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的有效实施,保证教师休息好,以更加饱满的***投入到教学工作的重要举措,而不是某些人强制要求教师加班的“理由”。那种只要求教师发扬“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红烛精神,而公然漠视教师生存权、生命权,藐视人的合法权益的做法,正是阻碍教育发展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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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