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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集锦15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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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集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某某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某某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局部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局部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14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辩论,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某某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某某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

〔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屡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当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某某公司与香港某某公司签订的。20某某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某某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公司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籍。
申请人因周____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__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____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____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____市____区。
其次,____市____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____
住所地:____工业园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杨____
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____市____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申请人:某某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男,___出生,__族,住___,电话:___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__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__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___,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___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李某某,男,白族,某某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某某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某某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诉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某某某诉申请人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户籍为_____省_____市,申请人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_____省_____市,申请人并未在_____市_____区长期居住,_____市_____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_____省_____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王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高____,男,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____年___月___日将原告高____诉被告王____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____母亲住所,随即王____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____,王____于20____年___月___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____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____省____市____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____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____省____市,随即在____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那么,应当由____市____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____经常居住地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年12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移送到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某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系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某某区,而不在某某区,为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某某市区某某路某某号,被申请人应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某某市区人民法院。
此致
敬礼!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某某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某某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某某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缺乏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某某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某梅自20某某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某某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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