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古丈县县城综合管理试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古丈县县城综合管理试行办法 】是由【1660287****】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8】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古丈县县城综合管理试行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古丈县县城综合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城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城市综合管理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县城综合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安排部署、协调、检查、督查和考核。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范围:东至老检察院?二龙庵水厂厂房、三道河去三八枯公路水平线以内;西至竹溪湾新区?原七叶参茶厂铁路沿线以内;南至白蜡池看守所桥;北至大岩板桥。第四条县城综合管理内容:对乱搭乱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集贸市场、摆摊设点、流动摊贩、占道修车、洗车、交通秩序、车辆停靠、户外广告、古阳河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废品收购、水泥砂石及石灰经营、文化市场、网吧、消防平安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在整治和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制定相关管理方法,严格检查、督查和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第五十八条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遮阳棚,须报城管部门审批,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跨街横幅、气拱门影响市容。
第六十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中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场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产权单位须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十一条城区内的所有门面经营户和摊位必须自备垃圾容器,须保持场地整洁。
第六十二条城区店铺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堆放、展示商品。
第六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古阳路、茶城南路、茶城北路、沿河南路、沿河北路、沿河西路、栖凤路、文苑路等主要街道两旁占道经营夜市。各夜市摊主,必须在与环卫所签订卫生协议,经环卫所、城管监察大队同时批准后,可暂时在沿河南路[栖凤村至常古桥边(不含常古桥)]通道摆投临时性夜市摊点,夜市摊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法院桥?五金厂,S229线城区段,县城中心区)从事废品收购以及有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影响交通畅通的行业。
第六十五条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须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须及时清洗、维修。
第六十六条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散装货物,须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防止泄漏、抛撒。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经县城管监察大队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围栏、车辆冲洗、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车辆、建筑材料必须保持整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撤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必须采取围栏、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十条S229线城区段、法院至五金厂、城区主要街道两旁严禁占道洗车、修车,在其它区域内经审批同意后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十一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七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那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向县环卫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修缮、装修、撤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到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围)。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环卫所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处置或者委托县环卫所清运处置建筑垃圾。
(五)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七十三条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县环卫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七十四条城区公共绿化须经常进行维护和管理,单位院落绿化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七十五条有单独院落的单位必须修建垃圾围或自备垃圾处理容器。
第七章城区公共交通秩序管理第七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得超过以下限速:
S229线最高时速40公里,其它道路最高时速20公里。
第七十七条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利用喇叭招揽生意,禁止利用车载扩音器在城区道路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非工作需要,禁止使用警报器。以上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停放,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装卸货物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作业完毕,立即驶离。
第七十九条在7:00?22:00时段内,法院三叉路口??劳动局??南门桥??十字街??连城隧道口路段,十字街??常古桥??柑子坪S229线三叉路口、S229线城区路段在设置的停车位外一律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八十条出租车临时停放必须在划定的停靠点依次靠边停放,不准逆向停车,不准在街道中间上下乘客,不准随意掉头。
第八H^一条客运车辆一律从S229线进出汽车站,在站内上下乘客和停车候客。不准客运车辆在老城区慢行揽客。
第八十二条低速载货汽车(含原农用车)一律在老汽车站院内停放。
第八十三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辆非法从事载客活动。
第八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靠边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平安头盔。摩托车临街停放时,要按指定位置摆放且摆放有序。
第八十五条出租车、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平安带。
第八十六条中型、大型、重型货运车辆,不得驶入老城区。
第八十七条县直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每天在8:00-22:00之间应免费为机关单位和外来小车提供停车服务。
第八十八条违反城内通行及停车规定的,由交警、建设、农机、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锁车、拖车、扣分和罚款处理。
第八章罚那么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装、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按时整理并作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养犬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公安局对违规豢养的犬只进行捕杀。拒绝、阻挠捕杀违规豢养犬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有以下(四)至(六)项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三)违反规定倒车的;
(四)逆向停靠和行驶的;(五)违反规定掉头的;
(六)违反规定超车的;第九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平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第九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八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四)至(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燃放***、抛撒冥纸的;(二)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燃烧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
(三)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四)擅自摆放摊点的;
(五)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六)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或沿途撒落垃圾、渣土、砂石的;
(七)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九十六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损毁垃圾箱、行道树木、路灯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交客运证件从事城市公交客运业务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在政府禁止范围内从事水泥、砂石、石灰、废旧收购经营网点的责令关闭,限期搬迁,拒不执行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分。
第一百条侮辱、殴打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人员的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县城管理责任单位及执法人员应依法管理,文明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百零二条广播电视部门对严重违反城区管理规定的要给予公开曝光。
第一百零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相应行政处罚制度。检查记分标准和考核方法由县城环境集中整治和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责任追究和相应行政处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方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城市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古丈县县城综合管理试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660287****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