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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务监督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2、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签发国籍证书或产权登记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批准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行权;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3、管理船员培训考试,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海员证、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及船员服务簿;
4、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的申请,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检和强制引航,对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进出港签证;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最先进的海事巡视船——“海巡31”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烟台港引航站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5、监督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安全装载情况;
6、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特殊水域实行交通管制;
7、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
8、审批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划定水上禁航区域;
9、组织指挥防台风、破冰和海难搜救;
10、监督港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统一发布航行警告(通告);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11、处理船舶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
12、对违反我国水上交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或令其停航、改航、返航或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离谘或停止作业;
13、对有违反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船员及有关人员,可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罚款处罚。
第一节港务监督机构、性质和职责
外籍船舶宝山码头违规排放污油
一、港务监督的职权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规定,港务监督在履行职责和完成各项任务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准行政立法权
监督管理权
命令指挥权
检查处罚权
第二节港务监督的职权和任务
二、港务监督的任务
,发布航行警告或通告
,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和国际航行船员的身份证
、信号管理
第二节港务监督的职权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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