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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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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碧梅
Summary: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发展受到了经济法发展的影响,动摇了商法的地位。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下,使得商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和经济法有着一定的区别。在进行民商立法的过程中,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是我国以及国外一些国家所争议的地方,在对立法模式进行确定时,需要针对我国的情况来进行选择,本文对民商分立以及民商合一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并尝试寻找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模式。
Key: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民商立法
:D913:A:2095-4379-(2016)17-0266-01
一、引言
世界各国在进行民商立法的过程中,会因为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两种立法模式进行选择,我国在进行民商立法的时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本文对民商分立以及民商合一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并尝试寻找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模式。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是指对商人进行单独的立法,从而对其正常的运作和经营进行维持,需要将民法典和商法典进行单独的区分,不能作为整体来运行。无论是在执行法则、价值设定还是立法手段等方面,商法典和民法典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另外,在民法典和商法典在执行部门上存在着法律部门上的不同,不能利用一个部门来进行调整。
民商合一是指在社会中不将商人作为单独獨立的身份,所有人民都可以作为商人,消除了商人和普通百姓的却别,所以不需要单独的对商人的权利进行维护。这种形式的出现是因为现代社会商业主体的广泛化,如果对商人进行单独的立法会使得法律上存在着重复的区域,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当前世界上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较多,其中主要是分布在美洲、欧洲以及亚洲等地区,而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较少,主要有意大利、挪威以及我国台湾等等,在美洲和非洲几乎没有采取民商合一模式的国家。对此可以发现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多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多为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总体上来说民商分立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而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也不能充分拜托的民商合一的模式。三、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业立法模式
我国当前在进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要采用《民法通则》作为主导,用单行的商事法律和法规进行辅助,通过《民法通则》能够对我国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商事领域中需要通过《合同法》、《票据法》等单行法来作为特殊法,通常特殊法优先于《民法通则》,如果没有特殊法相对应的就会采用《民法通则》进行适用。利用这种方法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有着很明显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立法模式凸显了一定的弊端,一方面
是商法基本理论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民法通则》不能充分的满足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作为我国民商领域的基本法,《民商通则》能够对民法总则的内容进行阐述,还能对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概述。但是商法中的一些基本准则比如商行为等等却不能在《民法通则》中进行体现,所以不能对商法的作用进行统辖,不能对商事法律的协调性进行保证。在《民法通则》在制定的时候,我国还广泛的实行着计划经济,但是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以及票据等方面的关系进行确定。四、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数的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制定出完善的《民法典》。利用民法的理念来对商法进行指导,而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江平学者认为商法是中世纪对商人利益进行维护的法律,而现在社会中不存在中世纪一样的商人阶层,所以不需要制定出特定的法律来对商人的利益进行维护。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因为商法并不是全部针对商人来进行制定的,当时的商法是商业发展和城市复兴的产物,是因为商事关系而存在的,当前社会中商事关系不仅没有减少,并且相比当时更多了,所以不能对商法进行全部的舍弃。
个别情况不能作为事物发展的主流,所以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是根据基本国情来进行选择的。商主体再被极大泛化时会影响商人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商业泛化,对此应该加强商法的作用,对商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展。对于民商法的同化以及相互渗透,虽然两者的内容和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上的差别越来越小,但是并能认为商法和民法之间是全部相同的,不能利用一部法典而摒弃两者之间的差异。五、结语
通过对上文中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民商法立法中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我国在进行民商立法的时候对欧系国家进行借鉴,求其是对日本的借鉴,这些国家都采用了民商分立的模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商事法律现象,面对空前发展的商事交易,应该加强商事立法,所以说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是合适的。
[Reference]
[1][J].中国法学,1996,05:42-50.
[2]: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J].法学研究,2005,01:32-41.
[3]: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J].法学杂志,2008,06:123-126.
[4]——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J].
法制博览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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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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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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