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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模拟真题答案及详解.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6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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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种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1)严禁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严禁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合适(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成文——拟定——严格
——拟定——成文——严格
——严格——成文——拟定
——成文——严格——拟定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为:(1)溯及既往的严禁,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发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合用。(2)排斥****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合用****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严禁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惩罚的行为进行惩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容许的。(4)刑罚法规的合适,即拟定的罪刑法定。同步,刑罚法规的合适还涉及刑法的明确性、严禁惩罚不当惩罚的行为、严禁不拟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拟定,D选项对的,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乙是故意
、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考点】故意与过错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错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错。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错,但并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
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行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行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错,乙是故意,A选项对的,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规定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错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
,下列哪一判断是对的的?
,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乙匆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乙没故意思联系,碰巧同步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因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浮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成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
作为因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成果发生的实在也许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成果发生的客观根据,这是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具有使危害成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种成果的状况下,如果除去一种行为成果将发生,除去所有行为成果将不发生,则所有行为都是成果发生的因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成果发生的也许性大小、介入状况对成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状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成果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选项对的,当选。
(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导致邻居失火,导致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她人打成重伤
,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当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当刑法责任范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行了***、伤害行为并且导致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当刑事责任,导致轻伤的则不需承当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她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她人打成重伤,甲对于导致她人重伤的成果应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导致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恶念,将菜倒掉。有关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考点】犯罪的未完毕形态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发明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与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觉得以产生法益侵害的急切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急切危险,因此乙的***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
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制止危害成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断。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断,B选项对的,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错犯罪,才干对甲、乙以过错致人死亡罪论处
***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规定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错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错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有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献,为她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行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对的,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构成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惩罚,甲的行为构成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协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
。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有关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
【考点】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行的持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状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得视为合法防卫。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互相斗殴,因此甲不成立合法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因此D选项对的,当选。本题应选D。
,下列哪一判断是对的的?
,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六年后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考点】累犯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有如下几种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错犯罪,就不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与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对的,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有如下几种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惩罚,而非“可以”从重惩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解决,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合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考点】死刑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用羁押措施开始始终到判决拟定期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管怀孕与否违背国家筹划生育政策,不管与否分娩,不管与否流产,也不管与否是出于非法目的、与否通过不合法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合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合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合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合用死刑,A选项对的,当选。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实际执行时间也许超过十五年
、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档法院核准
【考点】减刑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或者有立功体现的,合适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合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并且应有一定的幅度,涉及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拟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也许实际执行的时间也许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对的,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与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档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
,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有关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有害食品罪
【考点】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行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措施之外的其她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涉及。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体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体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合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长、成本减少、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构成。但不排除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形。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选项对的,当选。
,导致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有关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间接)故意***罪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司法部答案】D
【答案】 D
【解析】刘某不存在***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主体方面,波及多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涉及国有,也涉及非国有公司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在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时空条件方面,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点是与其她事故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区别之一。该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而言,涉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献。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虽未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规定,因此也属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导致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本罪与过错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合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
B选项错误,D选项对的,当选。
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规定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成果已经发生,并没有由于谎报而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加入其她纸张,制作成***的,属于变造货币
,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属于使用***
***并使用***的,按运送***罪从重惩罚
【考点】***类犯罪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相相应的真货币,也也许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觉得是货币的***;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自身进行多种方式的加工,变化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A选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她纸张,制作成***的,此情形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也属于伪造货币,B选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她人的,属于使用***的行为,C选项对的,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发售、运送***构成犯罪,同步有使用***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送***并使用***的,应当以运送***罪与使用***罪数罪并罚。注意:行为人购买***后使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罪定罪,从重惩罚。两种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
D选项错误,不当选。
,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有关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


,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何某不构成犯罪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拾得她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她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她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丈夫觉得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D选项错误,C选项对的,当选。
,其成分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有关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惩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惩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犯罪形态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即按照《药物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解决的药物、非药物。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根据国家药物原则不应具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具有,或者具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物原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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