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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公司法董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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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公司法董事会
董事会
授课人:侯东德
Contents
一、董事会议
(一)董事会的构成
“一人董事会”(one-person board of directors )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3-13;执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对董事人数进行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二)董事会的职权
权力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地位的法定性。
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权力。
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长及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110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会议形式与会议的召开

例会(regular/scheduled meeting)
特别会议(special meeting)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没有规定会议形式与通知,可由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自行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根据公司法第48条和第110条第2款规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法定人数与表决要求、表决方式
简单多数规则:将董事会成员的多数(1/2)规定为法定人数,出席人数的多数(1/2)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方式: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
(六)不召开会议与书面表决
现代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全体一致对所决议事项作出书面同意,则可以不召开会议就可以通过一项决议。
全体一致书面同意规定。(unanimous written consent rule)
(七)董事表决权代理
董事表决权代理(directors’voting proxy),是指在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时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为表决。
国外法律原则上承认董事表决权代理。
我国公司法承认董事表决权代理。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八)职工意见和会议记录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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